br /> 余丽丽打扮得漂漂亮亮很有一种上电视作秀的模样。她的出现,也的确吸引了一帮记者,闪光灯不停地闪了一阵。因为是法庭是肃穆的地方,记者很快就平静下来了。
先验明身份,姓名,职业。
原告律师问:“你与省商业公司的总经理认识吗?”
余丽丽说:“认识。”
“怎么认识的?”
“记不起来了。”
“是业务原因认识的吗?”
“谈业务,我只跟他们的采购谈。”
“两个月前,你代表江市糖厂与省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大白兔的合同,你应该还记得吧?”
余丽丽头一扬,说:“记得。”
辩护律师曾告诉她,一些细节问题,可以不去管它,但大事大非却不能忘,甚至不能有半点犹豫,本来,这案子已经开庭多天,还装不知道,上了庭才思考就显得假了。
原告律师说:“能说说过程吗?
“当时,小精灵还没投入市场,我又刚担任销售科长,很想做出点成绩,所以,与联系了一家企业,购进了一批大白兔的产品。我并不认为,那是假冒的,或者说,我无法辨认是假冒的。”
原告律师问:“你是在哪家企业购进的?”
余丽丽说:“我找过他们,但已经找不到了。”
她向法庭提供了对方的资料,当然,都是编造的。
原告律师问:“为什么不在正式厂家购进?”
余丽丽说:“有的产品,不一定就在生产厂家购进,只要价格合理。而且他们说,他们是大白兔的经销商。”
造假这些文件也不假。
原告律师看了那些文件,说:“这些都是假的。”
余丽丽便无言了。
原告律师说:“难道你没有与正式厂家证实过吗?”
“我们怎么可以验证?就是验证正式厂家也未必会告诉我们。”
“那就是说,你并没验证?”
余丽丽又无言。
“你必须回答,有还是没有?”
“没有。”
原告律师说:“现在清楚了,被告方并没有证实大白兔产品的虚伪,或者说,被告方早就知道是假冒产品。”
“不是的,我并不知道。”
“这只是狡辩。”原告律师对法官说,“我问完了。”
辩护律师站起来,走到余丽丽面前,问:“可以出示你购进的产品吗?”
余丽丽摇头。
“就可以,还是不可以?”
“不可以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我做的是转手买卖,购进后,转手给了省商业公司。”
辩护律师对法官说:“我希望,原告方出示省商业公司的产品。”
原告方当然有实物,否则,也不可能立案。
“这是照片,实物已经交给的法庭保管。”原告律师拿出一组照片,辩护律师把那些照片递给余丽丽,“你能确定,这是你购进的大白兔吗?”
余丽丽摇头,说:“不能确定。”
辩护律师却说:“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,这是省商业公司属下的网点出售的假冒大白兔,而省商业公司也有证据证明,这些产品是你提供的。”
他问:“你不会认为,法庭冤枉你吧?”
“不会。”
“这就是说,这批产品是你购进的那一批。”辩护律师说,“你只要说‘会’,还是‘不会’。”
“我相信法庭。不会。”
辩护律师对法官说:“如果,这是批假冒产品,我认为,被骗的不仅是省商业公司,我的当事人,也是被骗人之一。”
此话一出,会场一片骚动。